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16955号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西冲村委会一组(雄泰木业制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普坪居委会干沟尾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大观木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234元,减半收取7,117元,由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7,11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