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3民初16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25936745。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69562211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8元,减半收取1010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