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61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
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69562211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西路1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得到履行,故依法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