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61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鸿飞,男,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玉春,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住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98号30栋1单元18层3号。
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69622112D。
法定代表人:贾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西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会
审 判 员 乔正文
人民陪审员 武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