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付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430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富民路一段289号1栋2单元50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 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居住南区大江竹苑A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906029。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