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2715号
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2.20元,减半收取计1911.1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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