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保342号
申请人:重庆佳凯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镁桥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1CJ15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佳凯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73909.1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佳凯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73909.1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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