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7020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