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740号原告:重庆圆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63号3-19(金科·中央公园城12幢A#商业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1772XY。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法定代表人:***。原告重庆圆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圆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圆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