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414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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