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肇庆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14-3号
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工业园内五股村5队17号地、6队16号地、11队20号地、14队19号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灿,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灿,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以被告肇庆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1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58元,由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6957元给原告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