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要法执字第984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伍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