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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903行初21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建湖县城人民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101号。 第三人盐城星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28号。 原告***诉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星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