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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支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3261号 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中兴路1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支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中科大国祯大厦501A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支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