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熊硕,总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闽侨商贸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德城大道(海通码头对面)。
法定代表人:付送军。
被执行人:付送军,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常乐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闽侨商贸有限公司、付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防城港闽侨商贸有限公司、付送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并于2022年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共执行到位1481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月19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付送军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防城港闽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送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2月11日将防城港闽侨商贸有限公司、付送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2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军锋
审判员 陈 琦
审判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原驰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