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蒲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83865809。
法定代表人:熊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蒲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德瀛华府综合楼A区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KC8L0N。
法定代表人:王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蒲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3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罗 亮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雪峰
书 记 员  文千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