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953号之二 原告:宁波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Y8U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708022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计1376元,财产保全费1131元,合计2507元,由原告宁波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