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初283号
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XX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
经营者:***,男,该商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余姚市XX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