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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XX商行;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初283号 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XX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 经营者:***,男,该商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余姚市XX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A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