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37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7080222C,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唐梅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