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8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紫荆道81号之一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17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2786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欧井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