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54962.1、名称“除湿机(D002A)”】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1元,减半收取计5730.5元,由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博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