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54962.1、名称“除湿机(D002A)”】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1元,减半收取计5730.5元,由原告东莞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博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