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2063号
原告:**市富仕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双河村兵马司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482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7080222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市富仕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市富仕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富仕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