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64号
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