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7268号
原告:常州市轩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8696208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708022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轩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轩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轩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合计889.5元,由原告常州市轩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