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井冈山大道5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明。
被执行人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魏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及提取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8278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维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