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787号
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
法定代表人:黄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民,系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卫工路。
法定代表人:胡锡隆。
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102元由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担,退回原告南昌安特电缆有限公司受理费2102元。
审判员 许立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