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学院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7043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陵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