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813号之二
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北杨寨派出所北500米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149632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闸河路南、烈山路西城北农贸市场3幢商30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303162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