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华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076490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经济开发区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4185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9)鲁0304民初2074号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申请保全,我院以案号(2019)鲁0304执保453号采取保全措施。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以案号(2020)鲁0304执35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582元(本金217068元、违约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履行债务利息2804元、执行费4287元、案件受理费3178元、申请费224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