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华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076490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经济开发区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4185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2491元,我院以(2020)鲁0304执35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欠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7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民政、工商信息等,存款轮候冻结,不符合处置条件,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调查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到住所地调查经营情况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因被拘留人下落不明暂未实施。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