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3201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通过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局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新3201执100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海军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