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异5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华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076490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经济开发区准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41856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颐和花园9号楼2**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4********。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南六巷10号楼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11972********。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西街2号楼4**4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8********。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双营园南营生活区8号楼1**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76********。
被申请人:***,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福宁小区4号楼3**502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8********。
本院在执行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郑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