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码道街64弄10-1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新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B区38幢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义乌新途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4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