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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91执5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某)龙湖金融岛内环路6号龙湖企业服务中心1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 关于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191民初2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12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前往郑州市某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十七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9月24日至2028年9月23日; 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10月20日至2027年10月19日; 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某)龙湖金融岛内环路6号龙湖企业服务中心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已对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上述控制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至少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1614813.7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614813.7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