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054号之二
原告:***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香路**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33741。
法定代表人:熊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尚美科技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GFA09。
法定代表人:王奇生。
被申请人:程银,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朱金灵,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程银、朱金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程银、朱金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2元,减半收取计5616元,由原告***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鲁海玉
人民陪审员 漆冬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