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056号之三
申请人:***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香路3#厂房(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33741。
法定代表人:熊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2009号尚美科技大厦14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GFA09。
法定代表人:王奇生。
被申请人:程银,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朱金灵,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张素华,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程银、朱金灵、张素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程银、朱金灵、张素华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535Z0120Q000088P)进行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赣0192民初105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程银、朱金灵、张素华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程银、朱金灵、张素华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鲁海玉
人民陪审员 漆冬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