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2282号
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汤家园105号1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33741。
法定代表人:熊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大埔北路佳领域工贸大厦第2层A座20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05648-0。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铭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985元,原告承担4985元。
审判长齐进斌
人民陪审员涂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