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122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住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合肥****与被执行人合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皖0122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银行存款9210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