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001民初1284号
原告:侯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誉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州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某,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原告侯某与被告克州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第三人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1,496元,庭前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应退还案件受理费101,44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