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310号
原告: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西路6号鑫港物流园五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卜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二号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杨占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5年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
原告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清原告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为由,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甘肃建宏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