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557号
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二号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杨占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荣,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阳,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烽火机电市场内B4区1号。
法定代表人:卢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辛未,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42元,由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金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