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智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智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2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7EN。

法定代表人:刘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翔,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上岸村老村坪。

法定代表人:吴锦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12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深圳市***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案款414583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845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等部门没有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拍卖,无剩余价值。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四海堂二期土地进行查封。经查明,该土地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查封,且在银行有抵押贷款,待钟山县人民法院对该二期土地进行拍卖处置后,本院再参与分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对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四海堂二期土地处置后再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可终结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21执1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晓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汪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