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295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264T。
负责人:顾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健,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鲁班大厦27EN码91440300791742085X。
法定代表人:刘文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祥,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码91440300192203573G。
法定代表人:杨益涛。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393元、保全费2551.16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55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长波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贾建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温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