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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3042号 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告: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霍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