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格林威沪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17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格林威沪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沪宜公路4500号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格林威沪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威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与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二、根据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提供的车辆信息,案涉汽车的芯片应为高通8核芯片,但实际并没有配置高通8核芯片,存在“货不对板”。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应向***交付高通8核芯片。三、因案涉汽车并未配置宣传的高通8核芯片,相反配置了低配置的其他芯片,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综上,无论是基于合同义务,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均有权要求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交付含有其宣传的拥有如此功能的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处理芯片的车辆并赔偿损失。 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共同辩称,一、长城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主张“货不对板”系其将不同产品的介绍内容相混淆所致,格林威公司交付车辆与宣传完全相符。三、***对争议芯片的认知有误,且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及其与芯片之间的关系,其上诉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不构成欺诈,***的各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交付配置高通8核芯片(高通8155芯片)的欧拉好猫纯电动轿车;2.判令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支付三倍欺诈赔偿款,应为***为购买该车辆支付的所有费用的三倍,暂计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8日,***在长城公司的分公司徐水XX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支付1,520元购买预售套餐,订单中注明“具体车型版本及颜色请与线下经销商协定”,***取得价值1,520元的现金券码及一系列预售综合权益。 2021年2月22日,***与格林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格林威公司购买欧拉好猫汽车一辆,合同载明:车辆型号:好猫雅典娜;车身颜色:米黑/米棕;车辆价格123,900元;享受天猫1,520礼包所有优惠后的合同总价120,780元(包含贴膜、脚垫价格)。***实际向格林威公司支付120,780元,格林威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显示车辆类型为纯电动轿车,厂牌型号为欧拉牌CC7000BJ01CBEV,价税合计117,380元。2021年2月26日,格林威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并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 长城公司系欧拉好猫车辆的生产商,该车型于2020年11月上市。在售的欧拉好猫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涉及的功能模块有:车载无线终端、车机、智能识别、行车记录和组合仪表,其中车载无线终端配置有高通QualcommMDM9628芯片(非8核芯片),车机(安装在汽车里面的车载信息娱乐产品的简称)配置的是英特尔芯片等,智能识别、行车记录和组合仪表分别配置恩智浦芯片、安霸芯片、瑞萨芯片等。格林威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发送的《欧拉好猫参数配置表》载明车辆的智能服务处理器为“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处理芯片”,同时载明“车载蓝牙5.0”。该配置表页面下方注明“本目录内容根据印刷时车辆配置状态信息编制,鉴于欧拉不断对汽车进行改型和改进,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涉案的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中均未对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的芯片配置和蓝牙配置进行约定。 长城公司官网页面截图显示,咖啡智能车控系统“采用全新的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智能服务平台,拥有8个Kryo?CPU处理核心、1个Qualcomm?Adreno?640GPU图形处理器和1个高性能Hexagon?6DSP数字信号处理器。同时,多核异构架构赋予该平台更强算力、更高的CPU/GPU和AI性能,相对上一代平台整体性能提升3倍,可快速部署高效的AI、自动驾驶、智能视觉一体化与车联网信息娱乐产品”,但未明确上述介绍系针对长城公司旗下哪一款车型。长城公司表示咖啡智能车控系统系面向未来出行的可成长智能系统,且咖啡智能车控系统下包含智能服务处理平台。 2021年11月22日,长城公司发布《关于欧拉好猫车机的声明》,载明“目前正在销售的欧拉好猫车型2020年11月上市,车机确实尚未配置高通8核芯片。在规划中,这一配置原定是要在未来的车型上搭载的。只要殿下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定的车,就赠送价值7,200元[如虎添翼]权益包:1、您可以免费升级Carplay及HiCar功能,研发人员已经夜以继日地在进行系统开发;2、延长两年免费娱乐流量包,殿下在车里看电影、听音乐完全不用担心流量问题;3、首任车主三电终身质保服务,欧拉好猫的质量请殿下放心,交给微臣。”。2021年12月9日,长城公司再次发布《关于欧拉好猫的声明》,载明“针对欧拉官网对‘咖啡智能车控系统’的宣传内容给欧拉好猫车主带来的困扰,表示深切歉意。事件发生后,长城汽车高度重视,已要求欧拉品牌核实、更正官网内容,并给广大车主一个满意的答复”。该声明还推出用户权益方案:“1、2021年12月31日前下定的欧拉好猫车主:赠送价值7,200元[如虎添翼]权益包;2、本公告下发日前提车及下定的欧拉好猫车主,在享有7,200元[如虎添翼]权益包的基础上,加持如下权益:(1)首任车主由[如虎添翼]权益包中所提供的三电终身质保升级为整车终身质保;(2)首任车主享受10,000元充电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与长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在徐水XX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支付1,520元购买预售套餐,订单中载明“具体车型版本及颜色请与线下经销商协定”,表明***购买预售套餐时具体车型版本及颜色并未明确,该订单交易标的物为预售车主权益而非车辆,***未与徐水XX公司就车辆买卖达成合意。***在该淘宝网店支付的1,520元,事后也会由徐水XX公司统一与格林威公司进行结算。故***与长城公司之间就涉案车辆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长城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针对争议焦点二,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认为长城公司宣传的“采用全新的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智能服务平台,拥有8个Kryo?CPU处理核心”以及“蓝牙5.0”与车辆实际配置不符,主张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依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与格林威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对涉案汽车的型号、颜色、价款等作了明确约定,格林威公司向***交付的车辆与销售合同的约定完全相符。因此,从车辆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来看不能认定格林威公司构成欺诈。第二,格林威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发送的配置表页面下方已注明“本目录内容根据印刷时车辆配置状态信息编制,鉴于欧拉不断对汽车进行改型和改进,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但***未在购买车辆前向格林威公司的销售人员咨询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的芯片配置和蓝牙配置等相关内容,也未要求格林威公司在车辆买卖合同中对该部分内容予以明确。第三,涉案汽车价值十余万元,***在购买涉案车辆的时候应较为审慎,会综合考虑汽车的品牌、性能、个人偏好等各方面的因素,而上述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的芯片配置和蓝牙配置是整个涉案车辆的一小部分,主要涉及车载娱乐产品的功能,不影响车辆的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功能。长城公司官网宣传不会对***造成陷入错误意思表示的误导,对***选择是否购车并无决定性影响。***接受格林威公司交付的车辆后正常使用至今,未对涉案车辆的相关功能提出过异议。综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通8核芯片、蓝牙5.0属于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内容,也不足以证明***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受到欺诈,故对***要求格林威公司、长城公司交付配置高通8核芯片的欧拉好猫纯电动轿车以及支付欺诈赔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不服一审判决,对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以及卖方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提出异议。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针对系争车辆的买卖合同在***与格林威公司之间签订,***向格林威公司支付购车款,格林威公司履行了开具发票、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书等义务。长城公司并未参与系争车辆的买卖过程,仅是作为汽车生厂商通过分公司向***销售了价值1,520元的现金券码及部分预售权益。故一审法院认定长城公司并非系争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其次,系争车辆的买卖合同及相关证书中均无对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配置芯片的约定,《欧拉好猫参数配置表》亦明文提示消费者“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故长城公司关于高通芯片的宣传不属于系争车辆买卖合同的内容,对作为卖方的格林威公司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购买价值超十万元的车辆应是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的理性选择,车载处理芯片并非影响车辆主要使用功能的因素,长城公司关于车载处理芯片的宣传不足以诱导***作出错误购车的决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难以证明格林威公司在向***出售系争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并导致***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