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3224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牌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朝阳北大街(徐)299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大道19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牌分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