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2052号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