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338号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16层16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封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