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338号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16层16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封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