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清平乐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1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亦未申请减缓免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