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54436T,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54399353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清平乐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因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
工程款4857780.82元。保全费5,000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预交),由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3,79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财产均已被公安及法院处置,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需统一进行提取分配,故本案也需等待案款分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